南充一老人在超市摔倒,超市赔偿数万元...

2022-10-6 11:50|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14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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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位快满85岁的太婆,不慎摔倒在超市扶梯坡面上,并随着扶梯运行滑落到扶梯口而受伤。9月8日,记者从西充县公安局获悉,超市无专人值守扶梯,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该院一审判决赔偿太婆4.4万元。据介绍 ...

一位快满85岁的太婆,不慎摔倒在超市扶梯坡面上,并随着扶梯运行滑落到扶梯口而受伤。9月8日,记者从西充县公安局获悉,超市无专人值守扶梯,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该院一审判决赔偿太婆4.4万元。据介绍,快满85岁的西充人蒲婆婆,去年10月2日到县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桶食用油,后乘坐扶梯下楼。她一手提着油,一手扶着扶手,不料摔倒在扶梯坡面,身体随扶梯运行滑落到扶梯口而受伤。超市工作人员闻讯后赶到现场,并将蒲婆婆送医治疗。蒲婆婆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1天,产生医疗费3.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与超市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4月25日,蒲婆婆将涉事超市起诉到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3万余元。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蒲婆婆虽年事已高,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乘坐扶梯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一手提油,另一手离开扶手,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是扶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虽然有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在扶手下面有提醒“注意安全”字样,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扶梯运行无人值守疏导,存在安全隐患,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超市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使用者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超市违背上述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其向顾客承担40%的损害责任。

来源: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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