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爵位之列侯封国继承制度

2022-11-12 10:39|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64| 评论: 0

摘要: 本文主要分离《史记》、《汉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剖析汉代列侯封国继承制度。文帝时有司议曾在其其面前说过这样的话“诸侯王及列侯始受国者皆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这句话是说始受封者,作 ...

本文主要分离《史记》、《汉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剖析汉代列侯封国继承制度。文帝时有司议曾在其其面前说过这样的话“诸侯王及列侯始受国者皆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


这句话是说始受封者,作为封国的国祖应世代享用子孙祭奠。但汉初以法律的方式规则,疾死的彻侯其封国必须有其亲生儿子继承,关于疾死的没有儿子的彻侯来说,其封国将被废弃,试想被废封国的国祖,还如何世代得到子孙祭奠?汉代列侯封国继承制度,到底阅历了怎样的变更过程?其变更的缘由又是什么?


汉代封国角色变更


汉初,刘邦迫于形势分封了楚王韩信、赵王张敖、韩王信、梁王彭越、淮南王黥布、燕王臧荼、长沙王吴芮等七个异姓诸侯王。这些异姓诸侯王被分封时多“徼一时之权变,以诈力胜利”,占领大片土地,俨然独立王国,严重要挟中央集权,刘邦统治时期以暴力的伎俩根除了其中六个异姓诸侯王,只留下了对中央构不成要挟的长沙国。


刘邦在根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受周朝“立爵五等,封国八百”思想的影响,及鉴于“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尊王子弟,大启九国”。分封九个同姓诸侯王:荆王刘贾、楚王刘交、齐王刘肥、代王刘喜、吴王刘滇、淮南王刘长、赵王如意、梁王刘恢、淮阳王刘友、代王刘恒,并分封了一百四十三位列侯。


汉代的封国到底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它们与先秦时期封国的角色真的相同吗?汉初人们又是如何了解汉初封国位置?《礼记?大传》称“别子为祖,继祖为宗”,“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人们将汉高祖称为“太祖”、将封国内始受封者称为“国祖”,很明显这点是受殷周宗法思想影响。


可能在多数人的眼中,汉初的封国与先秦时期的封国没有太大区别。西周宗法制度中主张大宗不可绝思想,所以西周封国中的大宗假如没有嫡子继承时,嫡孙依旧能够继承大宗,假如没有嫡孙,大宗能够收养支子继承大宗,从而保障封国能够世代永存。


从出土文献和传世记载看,特别是汉代中前期,封国是中央派刘姓心腹和军功心腹管理战略要地的机构。封国的设立是出于政治需求,而不是宗族荫庇,诸侯王和列侯主要担任封国内的政治事务,封国内宗族事务并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但由于受宗族思想的影响,封国一旦树立,封国内难免会呈现以初封者为国祖的宗族群体。


此时,诸侯王和列侯所处置的宗族事务,与其所担负的政治职责并没有关系,所以汉初中央在制定封国继承制度时,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缘由,而宗法思想中的大宗不可绝思想,在汉代封国继承问题上并不起作用。所以,汉代封国继承严厉依照“以子为后,无后除国”政策。


西汉中后期,封国的政治权益基本被取消,封国的设立更多的是出于宗族荫庇和外戚恩泽,加之儒学对政治的影响,大宗不可绝思想逐步影响着当政者的行为,汉初制定的“以子为后,无后除国”制度,固然到成哀时仍在实施,但部分因“无子为后”而被废封国,又以祭奠祖宗为由,再次得到诏封。封国继承制度不时遭到冲击,元始年间“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诏令彻底推翻了汉代实施两百多年的封国继承制度。


汉代“无子男”列侯封国继承制度


汉初分封诸侯王和列侯时,制定了封国的继承制度。这个制度与先秦的“诸侯王及列侯始受国者皆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弗绝”的继承思想并不相同。汉代封国内的国祖能不能世代遭到子孙的祭奠,与封国统治者能否有儿子继承封国直接相关。假如诸侯王和列侯是“疾死”的话,他的封国必须由他的亲生儿子继承,假如没有儿子继承封国,封国将被取消,由国度收回并设置为郡或县。我们称此制度为“以子为后,无子除国”。


为进一步探求汉代封国继承制度及变更,我们整理了《史记》中《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惠景间侯者年表》、《建元以来侯者年表》、《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和《汉书》中《异姓诸侯王表》、《诸侯王表》、《王子侯表》、《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景武昭宣元胜利臣表》等表,其中记载了75条“疾死”的列侯因“无子为后”而被废封国的史例。


汉初因军功封侯者共143个,太初年间只需五侯可见记载,有137个封国被废弃,在这些被废弃的封国中,由于“无子为后”而被废封国共有28个(详见表3.1),约占总废国率的20%强。惠帝至武帝期间,除外戚恩泽侯外,见于记载的因功封侯和袭父侯者共129人位,其中有26人因“无子为后”封国被废弃。昭帝至成帝期间,因功封侯和袭父爵者共45人,高祖至成帝期间,外戚恩泽侯者共67人,两者相加封侯者共112人,因“无子为后”除国者共21人。


汉初至成帝期间,因无后而被废封国共有75例。可知,汉初制定的“以子为后”的爵位继承制度,从高祖时期就曾经在实施当中。由上表3.1可知,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有芒侯、阏氏恭侯、鲁侯、萧侯等四位列侯,其封国被废以后再次复封。其中前三例诏封是完整契合汉初律规则。如:阏氏恭侯有遗腹子,文帝二年诏封其遗腹子复国,这种行为契合汉初制定的遗腹子可袭爵律令。


疾死者假如有遗腹子的话,等遗腹子出生以后,依照律令为其肯定爵位继承人和户的继承人。这条传世文献证明了文帝二年时,《置后律》中遗腹子袭爵律令仍在实施。芒侯复国是因景帝三年“昭以故芒侯将兵从太尉亚夫击吴楚有功复侯”,因军功复国契合汉初制定的“非刘姓不王,非军功不侯”诏令。


此外,鲁侯是因公事而死,汉律规则“死事者”假如无后,其家庭其他成员能够袭爵,鲁侯母亲袭爵完整契合汉律。上章有关“死事者”袭爵曾经讲过,不再赘述。鄭侯诏封是出于萧何功劳大的缘由,高后、文、景、武、宣、成帝都曾诏封萧何的后代,汉代只需萧何遭到如此待遇。


除上述四个惯例外,自汉初至武帝百年间,因“无子为后”而被废弃的封国,在宣帝之前,没有再次复国史例。由此可知汉中前期严厉实施了“以子为后,无后除国”政策,在宣帝之前该政策没有遭到其它任何外来政策的冲击,其收效明显。


关于“死事”列侯来说,即便其没有儿子继承封国,他的封国也不会取消,其家庭成员能够继承其封国。


子皆因其父死事而封侯,也就是说在父“死事”之前,其爵位并非为侯。当其“死事”后其儿子继承其功劳而封为侯,分离鲁侯母亲袭爵史例,我们以为,“死事者”爵位实施不降等袭爵。此外,“死事者”的爵位能否和其他列侯的爵位一样,能够继续传送给“后”?


“死事者”的儿子“杜恬”死后,其爵位由杜恬儿子“中”继承的过程。所以我们以为,“死事者”的爵位是能够继承传送给子孙的。


本节主要讨论“疾死”的列侯其封国继承问题,和“死事”的列侯封国继承问题。下一节我们重点讨论,“疾死”的列侯其封国继承问题。


封国继承制度执行效果及相关问题


汉宣帝元康元年,发布“复高皇帝功臣降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奠,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诏令,之后在元康四年再次发布“赐功臣嫡后黄金,人十斤”诏令,其中元康四年赐黄金、复家行为,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被保存下来。


高祖功臣侯者“无后除国”者共28例,除以特殊缘由复国以外,有18个“无子除国”的列侯,其子孙得到复家。这18个子孙在复家时爵位普遍较低,其中公士2人,上造2人,簪裹3人,不更3人,大夫6人,公乘2人,(可参看表3.1)其全部具有民爵,社会阶级较低。汉初高祖功臣侯者共百四十三位,武帝时只需五位见于记载,除28个封国是因“无子为后”被废弃之外,其他封国也因各种缘由被废。从上面数据推断可知,其它被废封国的列侯的子孙爵位估量也较低。


汉初至武帝期间,列侯“无后除国”以后,必定面临绝祀现象,而中央从未对此现象做出任何回应,这表示了西汉中前期统治者以法治国的坚决理念。《经法?道法》:“道生法。法者,引得矢以绳,而明曲直者也……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其中“法立而弗敢废也”,即汉初制定的法律作为权衡曲直的准绳,每位统治者都要恪守,而不能废弃,所以汉中前期大量列侯封国被废弃,这是契合汉初法律规则的。


此外,西汉中前期封国权力庞大,要挟中央集权,所以汉初至武帝期间,统治者遵照“以子为后,无子除国”的律令,严厉规范着封国的继承。此外,人们能够长期接受列侯除国绝祀现象,反映西汉中前期,盛行的宗法思想应是“大宗有可绝”,而非“大宗不可绝”。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战争兼并不时发作,招致大部分封国消亡,人们逐步接受封国被废现象。


在几百年骚动不安的社会环境使中儒学思想中“大宗不可绝”思想并未深化人心,人们经过对社会理想的总结逐步总结出“大宗有可绝”的宗法思想。秦朝焚书政策掐断了儒学思想在秦朝的传播途径,汉初新立,除部分遗留的老儒学者懂得儒家思想外,很少对有人了解儒家思想,加上受前几代“大宗有可绝”思想影响,所以汉中前期虽有大量列侯封国被废、祭奠败绝。


但史料中很少有人对此现象提出反对意见,可见汉初至武帝年间人们以为祭奠废绝现象是一种正常现象,正是受这种思想影响汉初制定的爵位继承政策才干彻底有效的贯彻下去。汉武帝年间儒学思想开端在普遍传播,昭宣时期儒学开端对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汉宣帝时期召开的石渠阁会议中,“大宗有可绝”与“大宗不可绝”思想的争论,反映了西汉中前期宗法思想与西周宗法思想的不同。“大宗有可绝”思想,汉中前期,社会中“祭奠废绝”理想的总结。统治者在执行封国继承制度时,允许“祭奠废绝”现象的产生,从而意味着其对“祭奠废绝”合法性的默许。


所以西汉中前期,人们能长期接受“祭奠废绝”现象。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思想开端影响人们的行为,与之随同的是西周宗法思想开端逐步深化人心,所以,石渠阁会议中宗法思想的争论,也是理想与儒学经典的争论。


西汉中前期,皇帝继承人不时实施“以子为后”政策,但昭帝无子,此时霍光提出“大宗毋嗣,择支子孙贤者为嗣”的宗法思想,汉宣帝便是这种宗法思想的最大受益者,因而汉宣帝当政时期,尤为注重对宗法思想的维护。


本始二年宣帝“尊孝武庙为世宗庙”,“武帝巡守所幸之郡国,皆立庙”以示其尊祖敬宗。地节元年诏曰:“盖闻尧亲九族,以和万国。朕蒙遗德,奉承圣业,惟念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若有贤材,改行劝善,其复属,使得自新”,元康元年又为史皇孙“立皇考庙,益奉明园户为奉明县”,宣帝行为表明其注重宗法思想中“亲亲尊尊”的立场。


汉宣帝擅长民间“高材好学,然亦喜游侠,斗鸡走马,具知闾里奸邪,吏治得失”。高祖时功臣列侯到武帝时简直被除尽,且其子孙占爵较低,其子孙的生活与其祖辈相比差距较大。曾为汉王朝浴血奋战的军功大臣,汉初曾具有封国食邑,享有政治特权的列侯,其子孙到汉宣帝时期曾经沦为普通民众,其爵位最高者不外是公乘,最低者为公士。更甚者是这些功臣,因“无子除国”后其祭奠废绝。


而祖宗“祭奠废绝”严重违犯“亲亲尊尊”思想。此时,儒学经典曾经在全国范围内传播。自然有部分人支持西周宗法思想,这些人或多或少会对中央对“祭奠废绝”现象不论不顾的行为产生不满心情。汉宣帝擅长民间,对这些事情较为分明。所以,宣帝于元康元年、四年两次发布诏书“复高祖功臣”子孙家,“令奉祭奠,世世毋绝”。元康四年复家诏令,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能够看到,高祖功臣中因“无后除国”的列侯,其子孙大部分得到复家。


汉宣帝对高祖功臣除国者子孙复家的行为,与其教化民众是相辅相成的。宣帝深知“闾里奸邪,吏治得失”,所以整理吏治,教化民众是其执政重点。其中在教化民众方面,宣帝以为“道民以孝,则天下顺”,为此,曾发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孝道”,和“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论”诏书,以为“孝弟也者,其为圣德”。


宣帝出于倡导亲、孝、仁厚等缘由,修正了律令,规则人们家中如遇到大父母、父母丧事,均免除其徭役,使其能够尽孝道;并减轻父子、夫妇、孙与大父母藏匿之罪,以示其对亲情的注重。宣帝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想经过倡导亲、孝教化民众。元康年间复高祖功臣列侯子孙家,使其“祭奠世世勿绝”,也正是出于教化民意为目的,使子孙尊崇怀念祖先。彰显其“亲亲尊尊”的思想。


汉宣帝以赐黄金十斤的方式,诏高祖功臣子孙复家,其目的是希望高祖功臣能世代得到祭奠,这是生者对死者的一种缅怀,表示宗法思想中的“亲亲尊尊”思想。功臣子孙除免征徭役、赋税外,他们依旧是原来的民爵身份,其他各方面变更并不大。所以宣帝此次行动,并未影响“以子为后,无子除国”制度实施。汉宣帝以后,列侯“无后除国”不时呈现,但地节年间,宣帝因霍光功劳诏封乐平侯和冠阳侯后,便拉开了西汉中后期诏封列侯的序幕。


自宣帝以后,“无子除国”的列侯,其子孙被诏封的时间集中在成帝元延二年战争帝元始年间。虽说两次诏封的结果都是“无子除国”的列侯,其子孙再次具有封国。但这两次诏封,统治者却有不同的目的。


遗腹子及女子袭爵问题


有关爵位继承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即“遗腹子”能否有权继承爵位。这个问题岂但触及爵位继承问题,还触及到汉代政府关于胎儿继承权益的认同问题。分离史料中有关遗腹子袭爵记载和张家山汉简中有关遗腹子袭爵规则,我们可大致推测文帝时期张家山汉简中的部分法律条文可能还在运用。


汉代女子有没有继承爵位的权益,目前这个问题史学界争论较大,从我们上面的研讨结果看,袭爵问题不只与袭爵者的性别有关系,还与被继承者的死因以及死者家眷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络。


结语


爵位滥觞于西周,到春秋时期己与社会位置树立了关系,战国纷争,各国统治者采取不同的爵位管理方式,鼓舞着士民为其效劳。由于秦始皇焚书的缘由,只需秦国爵位管理方式被保存下来,秦王朝以杀人赐爵、赐田宅、赐官等方式,诱惑着人们为其效命。汉初新立,先秦时期社会中错误等关系,及错误等理念都被保存下来,社会中新旧贵族权力并存,统治者吸取并展开了战国、秦王朝管理爵位的措施,以“复故爵田宅”和普遍恩赐爵位的温和伎俩,将新旧贵族归入其二十等爵框架中。


汉初所封的一百四十三位列侯,全是汉王朝功臣列侯,也是汉王朝新的军功贵族,先秦时期遗留下来的旧贵族权力,固然“复故爵田宅”但其爵位多在十八级及以下。为有效管理这部分人,统治者制定了细致的爵位管理办理。西汉中前期,由于受法家思想及大宗有可绝思想的影响,执政者在制定爵位继承政策时,将宗法思想扫除在外,所以西汉中前期的爵位继制度完整出于政治要素思索的,爵位继承直接与社会财富和政治权益相分离,而与宗法义务没有关系。


固然张家山汉简中记载了爵位与田宅之间的占有关系,但是国度在细致分配田宅的时,分离树立户籍的时间和户主的爵位等级分配田宅。人们要想分得田宅必须树立户籍,只需爵位没有户籍的人不能分得田宅。没有爵位但树立户籍的人能够依照庶人则规范分得田宅,所以按爵分田宅的前提条件是树立户籍,这是爵位具有者在享用爵位待遇时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国度规则三级至十九的爵位具有者,其爵位依照降等袭爵的准绳继承。假如人们是由于正常缘由死亡的话,其爵位必须由他的亲生儿子继承,儿子在继承爵位时依照嫡子优先的准绳,但其他庶子也有继承爵位的权益。


假如家中没有儿子继承爵位,原爵位具有者的爵位将被取消,这关于没有儿子继承爵位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件严重的损失。从目前控制的资料看,关于正常死亡的爵位为二十等级的列侯,其爵位继承同样实施“以子为后”的政策,当其没有儿子继承爵位时,他的封国也将被取消,其家庭成员将和普通庶民一样,经过国度的普遍赐爵而具有较低级的民爵,并经过树立户籍分得田宅,过着普通庶民的生活,封国的“国祖”即始受封者的祭奠将被废绝。


受此环境影响西汉中前期盛行“大宗有可绝”思想,但随着儒学对政治的影响,西汉中后期,统治者从儒学价值观念动身,经过复家和诏封的方式不时冲击着汉初爵位继承制度。王莽执政时期把宗法思想中,孙和支子可继承大宗的思想融入爵位继承中,所以西汉末年,爵位继承不单是爵位等级和社会财富继承,还包含宗法思想中大宗义务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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