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遏止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运用”行为 二、“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了解与认定 (一)坚持以“未阅历收或验收分歧格”作为“擅自运用”的认定规范 (二)发包人擅自运用产生的法律结果 (三)承包人仍需对发包人擅自运用的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念归结 (一)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与发包人擅自运用时间不分歧,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日期 (二)树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将其转让,受让人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竣工后未阅历收即托付运用,自其实践运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阅历收合格,施工人不再负有施工中或阅历收分歧格的质量返修义务,但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义务 (四)施工人撤收工地后,发包人未对已完成工程量中止证据顾全就继续施工,工程曾经整体托付运用,运用人运用涉案工程之日,应当视为竣工之日 (五)关于消防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经过的状况下,发包人违背法律规则,擅自或提早运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 (六)发包人在涉案工程未阅历收即擅自运用,但施工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在保修金返还期限尚未期满前,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返还保修金 树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运用,在建工范畴十分普遍。关于该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则了发包人擅自运用工程后的法律结果。本文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该问题中止相关研讨。 一法律法规遏止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运用”行为 树立工程质量是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关系到社会公共保险和人民大众的生命财富保险,工程树立的各参与方均负有保障树立工程质量的法定义务。树立工程质量必须契合国度的强迫性验收规范请求,未阅历收或者验收分歧格不能够托付运用,国度为此发布了相应强迫性规范,对树立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了相应规则。 同时树立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也是肯定承包人能否能够主张工程款的分界线。《民法典》七百九十九条规则:“树立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阐明书、国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及时中止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商定支付价款,并接纳该树立工程。”《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则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树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也能够参考合同商定主张工程款。《解释一》第十六条第3款规则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树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分歧格的处置方式。因而法律、司法解释坚持质量第一准绳,肯定了工程价款与已竣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直接挂钩的准绳,只需合格工程承包人才干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对价即工程价款。 二“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了解与认定 (一)坚持以“未阅历收或验收分歧格”作为“擅自运用”的认定规范 坚持以“未阅历收或验收分歧格”作为“擅自运用”的认定规范,有利于敦促树立工程各参与方,特别是发包人实行法定的树立工程质量义务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由于树立工程的特性,理论中呈现的树立工程质量问题常常较为复杂,经过发包人组织验收,可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分清义务主体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避免分歧格工程托付运用。 反之,假如以“能否经承包人同意”作为“擅自”运用的认定规范,则会影响建筑市场的管理,一方面可能会招致工程质量成因愈加虚无缥缈,另一方面商定不清不利于建筑市场次序的维护和双方矛盾的处置。 (二)发包人擅自运用产生的法律结果 依据《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擅自运用的,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契合商定为由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从承包人角度能够视为发包人对擅自运用的部分已按质量合格接纳。为确保树立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战争安,即便发包人擅自运用了未阅历收的树立工程,但承包人仍需在树立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义务。 (三)承包人仍需对发包人擅自运用的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则:“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呈现质量问题的树立工程或者竣工验收分歧格的树立工程,应当担任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则:“树立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则:“树立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作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保修义务,并对构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上述规则表明,施工方对树立工程应承担的质量义务,包含对工程施工中呈现的质量问题及阅历收分歧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义务,以及对阅历收合格的工程在运用过程中呈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义务。前者系基于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则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义务,后者系基于双方签署的保修合同或树立工程施工合同中商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则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念归结 (一)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与发包人擅自运用时间不分歧,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判决书以为,依据《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则,在树立工程曾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状况下,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在树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状况下,才应当以转移占有树立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涉案工程固然从2014年1月2日开端中止了部分实践运用,但在2014年4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竣工讲演》《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依法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为竣工日期。 (二)树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将其转让,受让人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73号裁定书以为,涉案《内部承包协议》《弥补协议》无效,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但北方建筑公司取得该工程后,与泓泰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将工程转让给泓泰公司,并由泓泰公司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书,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杨德君请求北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程竣工后未阅历收即托付运用,自其实践运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阅历收合格,施工人不再负有施工中或阅历收分歧格的质量返修义务,但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裁定书以为,本案双方签署的《工程装修合同书》第六条商定,未阅历收擅自运用案涉工程,视为聚洋公司对该工程已阅历收合格。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阅历收即开业运用,依据上述商定,自其实践运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阅历收合格,特殊公司不再负有施工中或阅历收分歧格的质量返修义务,仅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义务。 (四)施工人撤收工地后,发包人未对已完成工程量中止证据顾全就继续施工,工程曾经整体托付运用,运用人运用涉案工程之日,应当视为竣工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25号民事裁定书认涉案工程系渠道供水的水利工程,合同商定工程于2007年9月1日开工,于同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仅为90天,双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葛,招致安厦公司于2007年11月撤收工地,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该涉案工程曾经在2009至2010年间实践托付运用。在安厦公司撤收工地后,黄河建工未对已完成工程量中止证据顾全就继续施工,现工程曾经整体托付运用,则水管站运用涉案工程之日,应当视为竣工之日。依据合同商定,工程竣工后,履约保障金应当退还给承包人。 涉案工程自2009年实践托付运用至二审问决作出之日已有约五年时间,至今已七年有余,涉案工程不时正常运用,履约保障金早已过了有效担保期限。安厦公司作为实践施工人,依照合同商定向水管站交纳了50万元履约保障金,现涉案工程已实践托付运用,由水管站向安厦公司退还履约保障金50万元,并无不当。 (五)关于消防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经过的状况下,发包人违背法律规则,擅自或提早运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41号民事裁定书以为,兰洽会于2009年6月12日—15日召开之后,7月1日的工程联络单也能够证明万国港的商户曾经开端进驻。故原判决依据《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则,分离案涉消防工程曾经投入运用的事实认定在树立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经过的状况下,发包人违背法律规则,擅自或提早运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并无不当。瑞德集团提早运用万国港隶属消防工程而发作的质量问题,应由瑞德集团自己承担。 (六)发包人在涉案工程未阅历收即擅自运用,但施工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在保修金返还期限尚未期满前,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返还保修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判决书以为,固然亚龙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阅历收即擅自运用的情形,但中建八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中建八局无权向亚龙公司主张返还。 债务参与的司法认定规则 形势变更规制思绪及其变更 职工持股纠葛裁判规则 土地 运用权出让合同纠葛常见法律问题判例研讨 与第三人歹意串通致合同无效判例研讨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主体资历认定 九民纪要对商事裁判的影响 土地出让合同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争辩 本文作者:刘江涛, 诉讼仲裁业务部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曾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处置了上百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等称号。从业以来,努力于商事争议处置的理论研讨和实务,先后为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树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锦艺集团及旗下数家公司等公司提供法律诉讼类效劳。 编辑 | 张娅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