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新闻通气会,通报酒类市场监管状况,发布2022年查处案件的第一批典型案例。 据了解,截至 今年11月底,贵州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1924人次,检查酒类消费主体19849家次、运营主体30296家次、网络买卖运营者786家次、物流快递站点1110个次、酒类包材印刷企业222家次;立案查办酒类案件460件(其中,罚没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同比增长9.52%;处分没款1414万余元;移送公安机牵涉刑案件44件,同比上升76%。该省酒类市场执法工作不时深化推进,有力维护了酒类市场正常次序。 为警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酒类市场环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分批发布已办结的典型案例。 2022年贵州省酒类市场监管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件1: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分歧理竞争案 基本状况:2022年4月8日,仁怀市市场监视管理局执法人员展开日常监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开创人”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当事人自身与“茅台酒开创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当事人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开创人”文字,让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的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络,引人误解,诈骗、误导消费者。 定性处分:当事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歧理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运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用、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则,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歧理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该公司中止违法行为,并处分款44.5万元。 典型意义:历史不容窜改。上世纪50年代初,国度先后接纳“成义(华茅)”“荣和(王茅)”“恒兴(赖茅)”三个酒厂,兼并树立了国营贵州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是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是中华酒文化的典型代表。当前很多“古墓派”和“傍茅派”在产品和包装上、推行及宣传中运用“茅台酒开创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马万国展览会金奖”“无限接近茅味”等,企图攀附“茅台酒”商誉,借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买卖机遇,这种分歧理竞争的行为,必将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案件2: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状况: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辨局分离经开区公循分局中止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触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等,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违法运营额达6.7592万元。 定性处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则,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没收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运营额3.5倍罚款,共计23.6572万元。 典型意义:打击侵权冒充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白酒是贵州优势产业,维护头部企业的学问产权,就是维护贵州白酒产业,就是维护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展开。对制售冒充伪劣产品的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坚持露头就打的态度与力度,绝不姑息养奸,并将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根除冒充伪劣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